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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对现阶段我国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探索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01-07


文 章 要 点

    信托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缺陷是信托业务经营中各种风险积累的蜂巢。

    信托企业治理结构创新模式的构建,有利于规避控股股东对公司经营带来的治理风险。

    强调董事会在信托公司决策中的作用。

    强调人力资本对信托公司发展的重要性。

    建立长期导向的企业文化。


引言:

    今年的信托业可谓是“好戏连台”,先是“庆泰”唱罢,随后“爱建和金新”也相继登场,相信随着监管层监管力度和舆论监督的加强,还会有类似的信托案例走上前台。其实,信托业虽然历经了五次整顿,但其违规经营、弄虚作假的经营手段早已是业内尽人皆知的公开秘密了,而直接造成这种“秘密”的缘由之一,就是信托投资公司脆弱的治理结构。如果说,在我国建立信托市场之初,粗放式发展的繁荣景象尚可以掩饰这一问题,使之显得不那么尖锐的话,那么在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现今的信托市场所累积的行业风险已经对我国经济、社会及政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我国经济步入又一轮的快速发展时期,如果监管部门不督促、乃至信托公司不加强对自身治理结构的真实性建设,那么我国的信托市场恐怕迟早会出现更为严重、更为直接的行业信任危机。


正文:

    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企业树立市场信心,吸引投资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制度基础。虽然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没有单一的模式,但从公司发展的实践上看,国际社会认为,比较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具备某些共同的要素:

    (1)问责机制和责任:内容包括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2)公平性原则:主要指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同时,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应确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3)透明度原则: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公司进行市场监督的典型特征,是股东具有行使表决权能力的关键,也是影响公司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力工具。

    然而将上述的三点要素与现阶段我国一些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相比较,我们发现这些构成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最基本要素在一些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并未被完全的贯彻实施,甚至根本就没有。因此,这种具有严重缺陷的公司治理结构自然也就成为信托业务经营中各种风险积累的“蜂巢”,且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进程及总体水平。

    那么为何这种具有行业致命缺陷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信托业发展了二十多年后还是难以治理呢?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我国信托公司从整体上脱胎于银行、财政和政府,大股东持股的“公有”味道极浓,导致一些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上虽然按照《公司法》名义上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且形式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法人治理结构要素也一应俱全,但事实上仍然是“形备而实不至”。由此导致信托公司历史上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激励约束机制不到位、监事会形同虚设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在现阶段的发展中仍然相当突出。对此,笔者对行业内一部分具有这种代表性的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深入研究,从中发现无论公司体制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其治理结构在缺乏问责机制和责任、公平性原则、以及透明度原则的同时,巧合的是也存在三个共性的因素:

    (1)是大股东所处的绝对控股地位对公司行为的扭曲效应,从而使大股东目标与公司目标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冲突,导致公司行为往往有被短期化的倾向。

    (2)是人力资本问题。优化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最大化企业价值,而目前信托公司人力资本的弱势无法与快速增长的物质资本共同为企业贡献价值。

    (3)是缺乏以研发能力及长期导向的企业文化为支撑的持续发展能力。
    目前,这些现实问题正阻碍着信托公司向现代化金融企业转型的步伐,同时也影响着其自身发展中核心竞争力的快速实现。因此,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对信托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与重构上,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与改善。


(一)、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创新模式的构建

    我国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创新模式是: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过程中,应在重视股东主权基础上,创建适于本土特点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制度安排,实现利益相关者“帕累托最优”。这样,既可避免因股东至上而导致的忽略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问题,又可弥补外部市场监督机制软约束问题,进而达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实现经济主体的效率最大化。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一是各利益方权力相互制衡,减少“关键人”滥用权力的机会;二是突出目前最弱势的群体——小股东的利益,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安排和改进。

(1)、构建股权结构的均衡格局。
    “一股独大”的国有股控制模式(家族“一股独大”也类似)是我国信托公司治理的重要特征。对此,虽然公司法规定投资者可任意确定投资比例,但在信托市场还是应设立一些特殊法规予以规制。例如:第一大股东不能超过其他未流通法人股的总数之和,自然形成均衡格局;但前提是其他股东与第一大股东不能有任何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这就会形成“胜利股份”之类的主体相互制衡关系,可有效打破单极垄断,减少肆意合谋的行为。

(2)、设立“监督委托人”,代表小股东(股权小于5%)利益。 
    信托公司可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设立专门的信息平台,在最大限度减少小股东委托成本的前提下,建立一种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机制,将小股东的投票权委托给指定的“监督委托人”。信托监管机关可通过相应制度安排使小股东选举3-5名“监督委托人”,硬性规定“监督委托人”作为一种职业,由他们代表小股东履行监督职能和委托投票职能,并要求“监督委托人”定期披露监督信息。“监督委托人”实行定期轮换制,以防止他们与其他利益者合谋。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监督委托人”是人为设立的“委托人”作为“企业的所有者”进入,可有效打破 “预算平衡约束”,实现帕累托最优。

(3)、增加机构投资者的比重,增加“用手投票”的机会。
    为了增加信托公司机构投资者的比重,我们认为信托公司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自身的制度法则。① 建立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参与改善信托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② 完善机构投资者自身的治理机制、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使机构投资者能遵循较高的行为标准,不滥用股东投票权;③ 发展更多的具有长期投资需求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等,促使它们更加重视“用手投票”而非“用脚投票”。 ④ 也可使机构投资者进入“监督委托人”队伍中,行使监督职能。

(4)、采取股权结构分散化。
    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股东治理结构的安排,因为大股东与小股东相比,在利益享受与风险承担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在信息获取程度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对称,在对企业经营影响上更有极大的差异。因此,从微观组织的资源配置和规范经营角度来讲,一个不健全或不完善的企业股东结构是很难建立起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所以,为避免大股东对公司行为的扭曲效应,采用股权分散化的股东治理结构已经被全球众多的股份制企业所认同,这一显著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在我国一部分信托公司的增资扩股中也得到了印证。以国内某知名的信托公司为例:该公司目前正在积极筹备着新一轮的增资扩股工作,并且计划在增资扩股后的股东结构上引进包括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民营资本以及外资在内的30余家股东。据负责公司增资扩股工作的李先生介绍,其公司的股本要做到十几亿规模,确实需要一批有实力的股东进入,但更为重要的是增资后的公司在股权结构安排上将采取股权分散化的策略,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各股东对出资公司所履行权益的相对稳定性,同时也杜绝了个别大股东操纵公司决策层的行为发生,这样将使公司的治理结构等级上升到国际水平,有助于公司竞争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此外,采取股权分散化还将有利于增加新公司的客户资源,以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业务特性为例,股东客户就是现实的客户,其拥有的丰富资源,将是信托公司最初成长的原始推动力,尤其是在股东单位的企业年金、资产重组以及动产与不动产的融资业务上,都有望给信托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无限的商机。

    上述内容简要介绍了构建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创新模式的一些建议。他的重要作用是将会对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各项业务的经营发展起到完善和推动作用。其实,以更深的眼光看,构建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创新模式最大的好处应是众多具有法人实体股东的介入“淡化”了所谓的“所有者缺位”问题,这也降低了单一大股东对公司直接干预的可能性,有利于公司职业经理层的稳定和公司的持续发展,这点对于面对市场化竞争的信托公司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实施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创新模式,将有助于改善和促进信托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同时更为规避控股股东对公司经营带来的治理风险指出一条绝好的出路。

(二)、强调董事会在公司决策中的作用。
    科学的决策程序不仅是公司管理的核心,同时也是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在公司组织内部,做为公司法人权力常设机构只能是董事会,而不是监事会,也不是经理会。所以,坚持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领导,是为了避免经营管理层缺乏来自股东的监督和制约。但从目前国内一些信托公司的决策程序看,所暴露的问题确实不少,我们也从中归集了两个方面问题:一是董事会的职权并未被充分行使,以至于董事会在公司重要的决策过程中难以起到决定和监督的作用。二是董事会的董事结构安排不尽合理,只有代表股东的董事,而缺少甚至没有代表员工的董事和独立董事,这更使中小股东利益和员工要求得不到保护和反映,且极容易造成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因此,笔者认为在信托公司完善和改进公司治理结构上,应强调董事会在公司决策过程中的作用,并且要在董事会的董事组成上考虑由股东代表、员工代表和独立董事三部分共同组成,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反映股东利益、员工要求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对于那些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的信托公司,笔者认为随着信托公司向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战略转型,董事会董事的组成趋势也将会以一种职业化的方式去发展。因此,根据这一新趋势,信托公司的董事会也应进行主动性调整,以确保董事会在公司未来重大决策中的专业化。

(三)、强调人力资本对信托公司发展的重要性。
    强调人力资本的重要性不仅是信托业特性的要求,也是现阶段我国信托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但信托公司的人才队伍建设始终是困扰其经营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造成这种困惑主要原因是由于信托公司在历经信银、信证分离后,人才流失严重,虽然各家信托公司在完成重新登记后,对待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员工和中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道德素质、综合素质以及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仍然存在明显的差距,这就导致一些公司出现整体驾驭业务的能力不强、风险防范体系不严谨、缺乏业务创新能力、信托财产运用监督不力、信托项目的后期管理滞后等诸多问题,从而难以符合“一法两规”中对信托公司履行勤勉、尽责、诚信义务的要求,使信托制度的核心要素受到挑战。因此,作为现阶段的处于人才饥渴的信托公司来讲,为了建立高水平复合型的信托人才团队,就需要在公司人才发展体系中建立内在化、动态化、长期化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学习培训计划,尤其是应加强对核心员工的薪酬激励制度,从而抑制我国信托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的短期和浮躁行为。

    此外,笔者估算在未来国内信托市场发展成为国际化格局之前,信托公司总的战略发展目标将会由下列分目标构成:① 实现集团化运营;② 做大资本规模;③ 核心竞争力的建立;④ 业务品种重构;⑤ 增强创新能力;⑥ 提升内部风险管理能力;⑦ 增加与国际金融机构的高层交流和互访;⑧ 合资成立基金管理公司;⑨ 与国外同业结成战略同盟关系等等若干个发展目标。而这些大量的基础性和技术性工作都需要人力资本去完成。所以,强调人力资本对信托公司发展的重要性是毫无疑义的,这也是完善与重构信托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要素之一。

(四)、建立长期导向的企业文化。
    公司治理是一个不间断的创新过程,当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公司治理的模式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创新。而实现这种过渡的关键在于公司是否形成了建立在共同价值观基础上的同质“企业文化”,它在治理结构上体现为一种统一利益基础上的公司治理哲学和治理理念,这种价值观念能够对员工的行为方式产生影响,并通过这种影响对公司的长期业绩产生积极作用。因此,信托商在建设和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中,在充分考虑人和物的基础上,还需要根据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来丰富体内的企业文化,决不能将自身的企业文化长久停泊在一种硬性的“八字真经”或什么口号上。否则,将使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中的精神需求出现真空。所以,对于快速发展中的信托公司而言,建立具有长期导向的企业文化、加强对企业文化领域的管理,将有助于其在思想与文化魅力的支持下,向多元化和专业化两个方向拓展公司的业务空间。

    从国际信托机构发展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只有与行业市场环境相适应的公司治理模式才有可能是合理或成功的公司治理,也只有这样的治理模式最有利于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所以,笔者认为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开放速度的加快,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将会有实质性的飞跃。届时,信托业将真正步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并最终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
参考文献:

《分类管理新形势下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作者:邢成
《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发展趋势》作者:鲁桐
《企业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作者:佚名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研究》
《券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出处: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


附:作者简历:

孙立:男,32岁,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东中西区域发展和改革(北京)研究院金融研究所“特邀研究员;“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主办刊物《信托与基金研究》的特约撰稿人。曾在证券业浸淫多年,现任职于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业务总部。主要研究方向为信托与证券、公司购并与管理等业务,对信托财产的投资与管理具有较为丰富的理论和实际经验。
 
(xintuo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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